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潤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訴人即被告洪茂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聖 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ichardJayReitknech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值核定,而為55,971,000元【計算式:(348㎡+279㎡)×土地公告現值57,000元/㎡+281㎡×72,000元/㎡=55,97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黃宣撫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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