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731號原告 陳湘芸 上列原告起訴被告 林敬智 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 施詠智 」均應更正為「林敬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施詠智」顯係誤植,均應更正為「林敬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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