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原告 廖賜金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陳柏霖 被告 賴燁塋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田 當事人__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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