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杏 即 林招元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被繼承人林招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該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