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蘇容慧 被告 柯畊宇
林小惠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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