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