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1號
110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隆
鄭畯和
吳慶傳
劉盈志
林子瑋
簡勝茂
李天才
陳敏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43、5244、6010、6134、109年度偵字第1372、4361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77號),已經辯論終結,茲定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上午9時8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