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聲請人 林彥 均相對人 蕭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票據法第124條既未規定本票得準用同法第25條第1項關於指己匯票之規定,則發票人於本票填載自己為受款人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即不生票據法上效力,故該本票應以無記名本票視之。查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本票,均另填載相對人本人為受款人,依前開說明,前述本票均應視為無記名本票,執票之聲請人自得據以聲請裁定許可本票強制執行。另查附表編號9所示本票,其金額係分別以文字及號碼記載,文字部分記載為「新台幣『臺』萬伍仟『臺』佰『』拾肆元」,此「臺」字與「壹」字、「柒」與「」字之字形相似,且非一般社會使用之中文數字大寫用字,固不易辨識其確切金額,然其號碼部分已明確記載為「NT$:15174」,且前述文字記載又無明顯與號碼記載扞格之處,應可認本票上記載之金額已達明確、固定之程度,衡諸前揭說明,此本票仍屬有效,且票面金額為以號碼記載之金額即新臺幣15,174元,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1│├──┼───────┼────┼───────┼───────┼────┤│002│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2│├──┼───────┼────┼───────┼───────┼────┤│003│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4│├──┼───────┼────┼───────┼───────┼────┤│004│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5│├──┼───────┼────┼───────┼───────┼────┤│005│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6│├──┼───────┼────┼───────┼───────┼────┤│006│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7│├──┼───────┼────┼───────┼───────┼────┤│007│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8│├──┼───────┼────┼───────┼───────┼────┤│008│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59│├──┼───────┼────┼───────┼───────┼────┤│009│108年12月17日│15,174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0│├──┼───────┼────┼───────┼───────┼────┤│010│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1│├──┼───────┼────┼───────┼───────┼────┤│011│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2│├──┼───────┼────┼───────┼───────┼────┤│012│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3│├──┼───────┼────┼───────┼───────┼────┤│013│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4│├──┼───────┼────┼───────┼───────┼────┤│014│108年12月17日│50,000元│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CH764465│├──┼───────┼────┼───────┼───────┼────┤│015│108年11月14日│4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7日│CH687726││││││(即提示日)││├──┼───────┼────┼───────┼───────┼────┤│016│108年11月14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7日│CH687727││││││(即提示日)││├──┼───────┼────┼───────┼───────┼────┤│017│108年11月14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7日│CH687728││││││(即提示日)││├──┼───────┼────┼───────┼───────┼────┤│018│108年11月14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17日│CH687729││││││(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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