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張郁璇
被告     簡策  (兼 劉謝愛蘭 承受訴訟人)
       劉韻宜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韻甄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漢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睿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世明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秝郕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游 劉寶珠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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