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張郁璇
被告 簡策 (兼 劉謝愛蘭 承受訴訟人)
劉韻宜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韻甄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漢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睿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世明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秝郕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游 劉寶珠 (兼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