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37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劉張 阿妹
       劉世傑
       劉世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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