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回上訴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七六四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六0五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