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北區糧食管理處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乙○○
李惠平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黃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丁○○
辛○○甲○○丙○○庚○○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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