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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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一四號判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二二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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