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恢復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恢復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又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此亦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 陳增甘劉滿妹 之子,惟聲請人之姓氏異於其他同胞手足,致聲請人每遭其他手足歧視、疏離,為此請求將聲請人之姓氏回復為「劉」姓,以期與其他手足姓氏一致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上開回復姓氏之聲請,核係申請更改姓氏,揆諸上開姓氏條例之規範,此聲請人此項申請應向其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為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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