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七六四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