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祝賢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被告 陳眉汝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