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德金
汪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國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8,74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