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斌選任辯護人楊仁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3941號、103年度偵字第3161、5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斌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惟其涉犯上開罪嫌,有共犯 王叁郎王中崎謝宗伯陳名勝 等人之供述及證人 段武伯譚惠文李允賢 等人之證述在卷,及卷附租賃契約書、貨運公司客戶簽收單、扣案之K他命、電動滑板車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本院民國103年8月14日發布通緝,迄至108年1月29日始緝獲,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0
8年1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8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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