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原 告 品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被 告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丁若亭
訴訟代理人 卓文財
呂孟晉
邱啟東
李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7月13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2項規定,於101年7月2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