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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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福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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