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顏聿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陳曉芃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詠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被告 鄭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鄭子薇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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