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房國輝 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國輝羈押期間,自民壹佰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房國輝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9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