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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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九○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