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詎相對人乙○○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5日通知限期命送達債權人時7日內提出交易紀錄及釋明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