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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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胡志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件總刑期不得逾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8.12│99.10.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68號│第275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沙交簡字第│100年度沙交簡字第││實││569號│37號││審├──────┼─────────┼─────────┤││判決日期│99.09.14│100.01.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沙交簡字第│100年度沙交簡字第││決││569號│37號││├──────┼─────────┼─────────┤││判決確定日期│99.10.11│100.0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2200號│乙字第2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