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 謝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62│├──┼────────────┼───────┼───┼──┤│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