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 蘇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