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10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8
月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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