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2300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其中集保資料部分,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附債務人所得資料,債務人並無股利所得,難認債務人現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處有股票可供執行,故無調查集保資料之必要;另債務人雖於新港郵局有開戶,惟餘額僅新臺幣2元,無執行實益;而就勞保投保資料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於第三人品大工程有限公司,因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