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宇棠 被告 翁廷宇 民國79.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智平
李光華 上列被告翁廷宇、翁智平、李光華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58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蕭宇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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