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嘉宜 被告易美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堯 被告 陳宏明 上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