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續聘通知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郭上源 被告私立淡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姚聰榮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續聘通知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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