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文海珍
賴惠三 賴怡年 文上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 律師
顧立雄 律師複代理人 白友桂 律師被告 許橞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內關於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維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三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內,有關被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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