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告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 律師
郭心瑛 律師複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 律師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被告虹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受告知人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慶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許耀云 律師受告知人憲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成 訴訟代理人 郭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