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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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美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中國民國110年4月21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罪名欄,應更正為「偽造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附表編號2罪名欄,誤載為「詐欺」,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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