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仰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仰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仰武(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5次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3次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各1次,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徐仰武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部分)有期徒刑4年1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有期徒刑4年(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犯罪日期107年9月中旬某日107.08.13107.06.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日期109.08.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30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2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有期徒刑4年(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有期徒刑3年10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部分)犯罪日期107.07.14107.08.13107.07.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日期109.08.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30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2號編號78910罪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部分)有期徒刑2年2月(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1部分)犯罪日期107.07.14107.07.19107.08.13107.11.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1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日期109.08.0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4、496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30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