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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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保興 、 戴美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得以對「債務人戴美玲」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