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月7日具狀提起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被告乙○○返還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月7日具狀提起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被告乙○○返還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