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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