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參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顧嘉文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參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