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附民原告 梁世珍 住○○市○○區○○○街000巷00號附民被告 黃柏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246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梁世珍以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3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郵局育辦理儲匯業務時,遭被告黃柏翰以穢語「神經病」辱罵,貶損其社會評價,而該案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緣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並聲明:㈠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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