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8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應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昱廷 告訴被告顏應龍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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