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附民原告 江依雯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附民被告 范氏良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被告范氏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