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3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法定代理人乙○○
、28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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