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