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楊賴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偉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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