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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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4號聲請人即原告乙○○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 甯大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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