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8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厙銀行敦化│41,870元│94年8月20日│0000000│6月│││限公司 鄭優 │分行│││││├──┼─────────┼────────┼─────────┼───────────┼────────┼────────────┤│002│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厙銀行敦化│42,105元│94年9月15日│0000000│6月│││限公司鄭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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