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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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吳綠薰
吳綠娟 吳綠華 吳孟姿 吳麗君 吳美滿 吳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