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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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戊○○
乙○○庚○○甲○○丁○○辛○○丙○○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宏總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